對煤礦開采深度和同時生產水平是如何規(guī)定的?
答: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(第一水平)不應超過1000m,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,新建、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。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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