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編 地質保障
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(yè)應當設立地質測量 (簡稱地測) 部門,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,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,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(guī)章制度。
第二十三條 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,不得進行煤礦設計。礦井建設期間,因礦井地質、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,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 勘探工作。
第二十四條 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,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。
第二十五條 井筒設計前, 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:
(一)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,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,孔深應當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。地質條件復雜時,應當增加檢查孔數(shù)量。
(二)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于25m,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,孔深應當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。檢查孔的數(shù)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。
(三)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,全孔數(shù)字測井;必須分含
水層 (組)進行抽水試驗,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、煤層自燃、煤塵爆炸性煤樣;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(shù),查明地質構造和巖 (土)層特征;詳細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。
第二十六條 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;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、采空區(qū)情況,調查鄰近礦井生產情 況和地質資料等,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;編制主要井巷揭煤、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;編制主要井巷工程 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。
第二十七條 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。當發(fā)現(xiàn)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,應當采取探測和預防措施。
第二十八條 煤礦建設、生產階段,必須對揭露的煤層、斷層、褶皺、巖漿巖體、陷落柱、含水巖層,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 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,綜合分析,實施地質預測、預報。
第二十九條 井巷揭煤前,應當探明煤層厚度、地質構造、瓦斯地質、水文地質及頂?shù)装宓鹊刭|條件, 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。
第三十條 基建礦井、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,必須編制建井(礦)地質報告,并由煤礦企業(yè)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。
第三十一條 掘進和回采前,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,掌握地質構造、巖漿巖體、陷落柱、煤層及其頂?shù)装鍘r性、煤 (巖)與瓦斯 (二氧化碳)突出 (以下簡稱突出)危險區(qū)、受水威脅區(qū)、技術邊界、采空區(qū)、地質鉆孔等情況。
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,并提出報告,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。
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(qū)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,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。
第三十三條 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。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,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 劃分。